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及相关规定
象山法律咨询
2025-04-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具体来说,受案范围包括:1)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2)行政强制,如扣押、没收财物等;3)行政征用、行政收费等涉及财产权益的行为;4)行政机关对土地、资源等所有权作出的决定;5)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认定、社会保障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性问题,如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未履行这一程序的情况,法院可以驳回诉讼,但对于未经复议或者复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诉讼。此外,受案范围还涉及管辖和诉讼时效等问题。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违法受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二)违法强制措施,如扣押、没收财物等;(三)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权利的行为;(四)具体行政行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认定造成不利影响。第三十五条:第一审行政诉讼由相关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特定财产性行政处罚提起诉讼,由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七条:举证责任分工明确,对方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有效。第五十一条: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不履行的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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